1.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概念是什么?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