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任意法和强行法的区别)

1. 意思自治原则,任意法和强行法的区别?

强行法是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任意法是指可以约定或选择排除适用的法律规范

民法中既包含强行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

比如民通中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这些都是强行性规范

但是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故民法中也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比如在合同部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任意性规范

意思自治原则(任意法和强行法的区别)

2. 信托准据法的确定采用了哪些原则?

1、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即信托受委托人选择的法律支配,而且选择应是明示的,或者隐含在订立或书面证明信托的文件条款中。

2、实行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没有选择准据法时,信托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支配。

在确定信托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委托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受托人的居所地或营业地、信托的目的及实现地等。

3、适用分割原则,规定了信托的某一可分割事项,特别是管理事项可以受不同法律的支配。

3. 自治物业什么意思?

自治物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

自治物业是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才成为必要。多层建筑或居住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产权由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各区分所有权人的要求各异,从而容易导致各种纠纷发生。

4. 领导说话说着问有没有男朋友是什么意思自治原则?

可能随便问问而已,可能有非分之想,可能要给你介绍

5. 破产预重组是什么意思?

预重组,是指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重组协议或达成一致意见,作为破产重整程序的参考方案,待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重整后,按照该方案执行。预重组是一种非诉程序,目的是为了减少破产程序的启动时间,提高破产重整的效率。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预重组作出明确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对预重组进行了规定。

为推进破产预重组制度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18号)。

一、预重组的申请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20〕254号)第51条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组申请书。预重组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及有无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债务人重整原因、重整价值及可行性;

(三)申请预重组的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处理的方式;

(四)申请预重组的债务人进行重整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五)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及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对是否进行预重组的意见;

(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预重组方案的内容

1、预重组的必要性;

3、预重组方案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平衡;

4、预重组方案的法律效力。需要说明的是,预重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内容,仅能作为参考,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正式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前,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但是,预重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内容,是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并进入破产程序前自愿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形成的。因此,预重组方案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后,对其效力不予认可。

三、预重组协议的效力

预重组协议的法律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预重组协议作为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参考方案,预重组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预重组协议因具有法定效力而对债务人企业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预重组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

四、预重组制度在重整程序中的适用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19〕254号)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前,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69条至70条的规定处理。预重组制度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对自身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重新安排。因此,在预重组阶段达成的重组协议应当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预重组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要注意在运用时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平衡各方主体利益。

6. 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

一、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有什么区别

1、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极为类似,因为平等和公平都强调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据此有许多学者认为,公平原则应当包括在平等原则中,认为公平就是平等的具体化。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一方面,平等原则注重的是地位的平等,而公平原则注重的是结果的公平。另一方面,平等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公平注重的是实质上的公平。所以这两项原则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2、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是相辅相成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志,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在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与其外在的表示不一致,而局外人又往往无从得知时,应本着公平原则,从行为的结果是否公平合理判断该行为是否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还有一种情况是,某些看起来是出于当事人自愿的民事活动,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的经济利益,显失公平,从而和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这种民事行为可以撤销。可见,公平原则能够切实保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自愿,弥补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不足。

7. 最早提出既得权的观点是谁?

艾伯特·维恩·戴西

既得权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国际私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Dicey,1835-1922)。他在 1896年出版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被视为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的六大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就是保护既得权。

他认为:(1)凡依有效法律取得的任何权利,英国应该予以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2)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告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际主权相抵触,作为例外,可不予承认与执行;(3)但是,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法律;(4)他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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